每一間新上市的公司,大股東都有一個禁售期,作用就是限制大股東在公司上市一年內,賣出公司股票,令控股權出現太大變化。禁售期細節是在公司上市頭半年,大股東不得賣出任何公司股票;之後半年大股東有權出售公司股票,但不能失去控股股東*的地位。
https://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dec/Documents/ld85-2015_c.pdf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1)條,在發行人申請上市時刊發的上市文件中列
為發行人控股股東的人士或一組人士,本身不得(並須促使有關登記持有人
不得)進行下列事項:
(i)自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控股股東持有股權當日起至證券開始在聯交所買賣日起計滿6個月之日期止期間,出售上市文件所列示由其實益擁有的證券;就該等由其實益擁有的證券訂立任何協議出售發行人證券,或設立任何選擇權、權利、利益或產權負擔;或
(ii)在《上市規則》第10.07(1)條(a)段所述的期限屆滿當日起計的6個月內,出售該段所述的任何證券,或就該等證券訂立任何協議出售有關證券,或設立任何選擇權、權利、利益或產權負擔,以致該名人士或該組人士在出售證券、或行使或執行有關選擇權、權利、利益或產權負擔後不再成為控股股東。
https://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listguid/iporq/Documents/m_chapter_1_tc.pdf
*控股股東:指任何有權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收購
守則》不時規定會觸發強制性公開要約所需的其他百分比)或30%
以上投票權的人士(包括預託證券持有人)或一組人士(包括任何
12/10 1–5
預託證券持有人),或有能力控制組成發行人董事會的大部分成員
的任何一名或一組人士;如屬中國發行人,則具有《上市規則》第
19A.1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但不論任何時候,存管人均不會純粹因為其為預託證券持有人的
利益持有發行人股份而被視為控股股東
補充資料“主要股東”或
“大股東”:就某公司而言,指有權在該公司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
或以上投票權的人士(包括預託證券持有人)
但不論任何時候,存管人均不會純粹因為其為預託證券持有人的
利益持有發行人股份而被視為主要股東╱大股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